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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外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点击次数:次  发布日期:2017-06-09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新罗区主城区范围外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2〕656号)精神,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现就新罗区中心城市规划区主城区外征地补偿标准规定调整如下: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区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现有主城区外土地补偿标准划分为五类区
第一类区:
曹溪街道:崎濑、马坑村;
东肖镇:肖坑、隘头村;
红坊镇:中联、联合、龙星、赤坑村;
龙门镇:连坑、赖坑、洋畬、湖坑村;
小池镇:南山、兴贵、汪洋、山美、卓洋、璜溪、赖邦村;
适中镇:中心、中溪、保丰、洋东、仁和村;
雁石镇:雁江、礼邦、岩星、洋城、新芦、坷溪、益坑、坪洋、大吉、苏邦、楼墩、厦中、东南、坂尾村。
第二类区:
白沙镇:白沙村。
第三类区:
曹溪街道:黄坑、中甲、经杨、黄洋村;
龙门镇:五星、内坂、郭墘村;
小池镇:培斜村;
大池镇:红斜、雅金、北溪、大山、西洋、南燕、黄美村;
适中镇:新祠、莒舟、三坑、兰田、坂溪村;
铁山镇:陆家地、岭后、陈罗、谢家邦村;
雁石镇:上老、红林、后路、北河、云山、黄庄、社尾、九斗、梅头、上营、下营、坪坑村;
苏坂乡:红邦、芦林、美山、苏坂、易家邦、东联、合溪村。
第四类区:
曹溪街道:科桃村;
红坊镇:岭背、坂子斜村;
小池镇:何家陂、黄斜、牛眠石、儒芦、京源村;
大池镇:大东、秀东、竹何村;
适中镇:象山、丰田、霞村、颜祠、竹华、溪柄、颜中、温庄、上屿、下屿、白叶、营坑村;
铁山镇:增坪、下村坂、白岩前、罗厝山、火德坑、许岭、李九村;
雁石镇:陈村、四集、民祠、白石、北山、龙康、赤村村;
岩山乡:芹园、后埔、元青、莱山村;
白沙镇:郭畲、大科、岩下、南卓、小吉、渡头、官洋、营边、田坑、黄坂、营头、产坑、罗畲村;
万安镇:红光村;
苏坂乡:黄地、下村、瓦洋、西楼、岭兜村。
第五类区:
大池镇:大和、合甲、九里洋村;
江山镇:科山、前村、新田、林祠、上湾、下湾、山头、新寨、老寨、背洋、双车、福坑、梅溪村;
岩山乡:刘坑、佳山、龙山、里寮、丹畲、山前、黄固、小丁坑、玉宝村;
白沙镇:樟坑、内坑、小溪、营斗、珍坑、苏益田、吕洋、孔党、吕凤、陈地、半岭、邹山、高洋、洋西、大盂、罗坪、营岐村;
万安镇:高池、同新、梅村、高林、西贯、陈洋、石城、涂潭、四村、五村、浮竹、松洋、好坑、高厦、环坑、竹贯、华坑、西源、张陈村;
苏坂乡:和目、大坑、石城头、黎山头村。
三、土地类别分为六类
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旱地类,第三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经济林地类以林业部门认定的为准),第四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五类为未利用地类,第六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水浇地、田坎参照相邻耕地补偿。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补偿,如原地类为耕地的(按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纸地类为准),按水田标准补偿。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参照原地类补偿,原地类为耕地的按水田标准补偿。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按4.7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按3.6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2.18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1.09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27万元/亩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按4.5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6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2.09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1.04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26万元/亩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按4.3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6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1.99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1.0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25万元/亩给予补偿。
4.第四类区:水田按4.0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6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1.86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0.93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23万元/亩给予补偿。
5.第五类区:水田按3.82万元/亩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64万元/亩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按1.76万元/亩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按0.88万元/亩给予补偿;未利用地按0.22万元/亩给予补偿。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二)地上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龙政综〔2008〕372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村(居)集体林地由单位或个人开垦种植成果园地或经济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归村(居)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村(居)集体与开垦者按7:3比例分配,地上附着物或构筑物归开垦者或建筑者所有。
(四)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被征地块所在土地等级和用途的基准地价标准给予补偿。
(五)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补偿金额由区人民政府确定;交地期限以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奖励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发放。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
凡村(居)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居)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给被征地村(居)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居)集体经济,具体使用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规定执行。
六、关于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区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对少数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三)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四)市、区地产公司征地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费率执行。乡镇(街道)征地工作业务经费按征地费用(征地费用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2%提取,由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按时交地的,由业主单位分别对市、区地产公司和乡镇(街道)各奖励0.5%;未按时交地的,分别按征地费的0.5%扣减市、区地产公司的征地服务费和乡镇(街道)的征地工作业务经费。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非法所得。
七、本意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特殊的,由各乡镇(街道)审定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新政综〔2011〕194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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